问题 | 合同解除的分类有哪些 |
释义 |
一、合同解除的分类有哪些 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一致可以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单方解除合同,这就是合同的约定解除其中,前一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为协商解除,后一种约定解除的情形称之约定解除。 (一)协商解除 所谓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因协商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而非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解除,故又称之为事后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是将原合同加以解除的协商一致,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重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主要是把原来的合同放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当事人不仅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同时也享有协商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过,协商解除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解除协议无效,当事人仍要按原合同履行义务。 (二)约定解除 所谓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定的条件,在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在出现某种情况后享有解除权,并通过解除权的行使消灭合同关系。 约定解除具有如下特点: 1、当事人双方既可以在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也可以在订立合同以后另行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权的约定也是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它是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原合同的基础。 2、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本身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当事人双方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只是赋予当事人在某种情况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合同的权利义务在约定解除权时并不终止。因此,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本身并不导致合同的解除。 3、约定将来享有解除权解除合同,是对将来合同效力的约定。在当事人双方达成解除合同条件的协议时,合同的权利义务并不终止,只有将来发生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止。 4、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并不导致合同的自动解除。合同必须由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才能解除。也就是说,在发生了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后,只有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情况,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才得以终止。约定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不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使发生了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合同的权利义务也不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5、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发生以后,只要约定享有解除权的一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的权利义务就终止了,而无需再获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民法典定解除的种类有哪些 法定解除有两类,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具有以下特点: 1、具有客观性的特点,它是发生在当事人外部的事件,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支配,单个人的行为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2、对何种事件能成为不可抗力的确定,则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的主观因素。 凡是基于外来因素发生的,当事人虽尽了最大努力仍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属不可抗力,而事件的发生虽是客观的,但当事人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是未尽最大努力克服或避免的,则不能构成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 如水灾、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是典型的不可抗力。当然,对作为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其具体范围将随着人类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避免能力和克服能力的不断提高而逐渐缩小。 2、政府行为。 即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因政府发布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客观上不能履行,为一种不可抗力。 而如果仅仅是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使客观情势发生巨大变化,致使合同履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害,则属于意外事件,由情势变更原则规制。 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3、社会突发事件。 如战争等社会事件的突然发生,使原定的合同不能履行。而一般的社会骚乱、罢工等则应归人意外事件领域,主要由情势变更原则进行调整。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解除时,除需存在不可抗力外,还需具备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要件。 合同目的主要指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经济目的,即通过合同这种法律手段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 当上述不可抗力的出现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时,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解除合同。 (二)因预期违约导致的合同解除 预期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到来之前毁弃合同。所谓毁弃合同就是否认合同的有效性,或者说,就是明确表示不履行自己承担的合同义务。 预期违约的两种表现形态是: 1、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即拒绝履行。 这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债务而违法地作出不履行的意思表示,它是违约的一种形态。 拒绝履行有其要件: (1)有合法的债务存在,而且这种债务的履行须为可能,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能为履行而不为,若不能为履行则属于履行不能的问题; (2)债务人须有明确的拒绝履行的表示,这种表示是明示的而不是默示的; (3)拒绝履行是债务人违法地表示不履行债务,对于债务的履行,债务人若有正当的拒绝权的,例如拒绝履行诉讼时效完成的债务则不发生违约拒绝,因而不属于违约意义上的拒绝履行。 2、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三、合同是否履行的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如何确定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生效后,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双方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实现的行为。合同是否履行发生的争议,一般情况下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尚未履行,或者认为合同已不具有履行效力等。 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一规定体现了就合同法律关系中所适用举证责任分配的一种例外规则,即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按一般规则,凡当事人主张一定的权利,负担举证责任。但是,当对合同是否履行作为一种待证事实再沿用这种规则,势必加重了合同权利人的举证负担,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在证明责任负担上也不尽合乎情理。 同时又由于执行合同的义务都表现为当事人的积极行为,如执行合同规定的交付,完成合同规定的工作事项等,这些在客观上有条件加以证明。因此,由主张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被告)负举证责任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所谓协商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而解除合同。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找到的合同解除的分类有哪些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它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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