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篡改法律文书 |
释义 | 2002年,沈阳某经济贸易总公司(简称沈阳公司)与青海一家乳制品公司(简称青海公司)发生债务纠纷,青海公司欠款1160万元。在沈阳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后,市法院依法查封了青海公司在西宁市的一块土地,并向西宁市国土资源局送达查封裁定书。但该局工作人员依据青海公司伪造的一份“解除查封通知书”,对被查封土地解除查封,并在后来知情情况下,为青海公司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给其他人的手续。结果,西宁市国土资源局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严重代价——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局账号,划拨出青海公司的欠款金额给沈阳公司。 [破解招数] 执行工作经常碰到协助执行的情况,比如需要银行协助查询、冻结;需要房产局协助查封、过户;需要工商局协助调查、复印材料;需要公安局负责查询户籍身份、通话记录等。其工作人员一定要依法办事,不要误中赖账者圈套,甚至成为帮凶。按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解除查封,应以“裁定书”的形式而不应以“通知书”的形式;并且“裁定书”在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时,应一并邮寄解除查封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主办法官工作证复印件、联系电话等。作为经常协助法院完成执行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解除查封时,必须经审查确认“裁定书”及相关证明资料,方可解除查封。如果工作人员不负责任,属于玩忽职守行为。其所在单位在限期内无法追回裁定书,就要对受害方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赖账者篡改法律文书更是犯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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