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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补充赔偿责任构成要件具体分析
释义
    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在何种条件下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主要解决补充赔偿责任如何适用的问题。合理的责任构成要件的确定与运用不仅使归责有明确的尺度和办法,而且有助于正确理解及运用归责原则,公平合理地处理此类侵权案件。因为本文主要基于《人损解释》的规定,因此将补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纳为四个,即:1、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2、行为人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3、损害事实与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因果关系;4、权利人向第三人(直接侵权人)求偿受阻。下面分述之:
    (一)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损害事实的发生
    损害是指行为对受法律保护的财产或权益在价值或用途上的减少。可以认为损害是侵权行为的责任基础,无损害即无责任已成为罗马法以来的格言。对于补充赔偿责任而言,其仍然是侵权责任的一种,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作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要件之一,其损害事实又有一定的特殊性,即此损害事实是由第三人直接造成,这就决定了权利人可以向第三人直接要求赔偿。就《人损解释》而言,因为经营者的管理范围一般限于其经营的场所,故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是第三人主动来到其经营的场所对权利人实施的直接侵害,如歹徒为劫取财物而进入宾馆的客房对客人实施暴力侵害以及案例1中,董某在上网服务中心正常上网时被他人用器械殴打致伤等。而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情形不仅仅包括第三人主动来到学校等教育机构内对权利人实施直接侵害,如不法分子进入学校绑架学生等,还包括学校等教育机构由于未尽管理职责而导致学生在校外受到的损害,如案例2中,李某等三名学生,并不是在学校受到的伤害,但由于学校存在管理上的疏漏,其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二)行为人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说明的是,有人将此要件表述为补充赔偿责任人存在过错,认为这也未尝不可。行为人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就是其应当预见到自己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导致损害的发生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到了却轻信能够避免,补充赔偿责任人主观上的过失正是通过客观上的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表现出来的。为加强对权利人的保护,其只要证明到行为人客观上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可推定其主观上存在过失,这也是诉讼过程中举证责任合理分配的体现。因此,认为,过错作为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此处为了显示补充赔偿责任不同于一般侵权责任,体现其特征,故将此表述为行为人未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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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5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