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订金 细心区分防纠纷 |
释义 | 向装饰公司交纳定金后,由于与承诺不符,消费者欲中止合同,但对方却不退还定金。近日,晋中市工商局榆次分局迎宾工商所执法人员就处理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只因对“定金”和“订金”概念混淆,消费者差点白白损失3000元。 近日,晋中市市民郭先生遇到了麻烦事,他向某大型装饰公司交纳了3000元的装修定金,但装修的平面图、效果图出来后,对方只让其在电脑上看,而不出任何书面材料,这与先前的承诺不符。几经交涉后,郭先生无意再与之合作,欲要回先前的定金,但遭到对方的拒绝。一筹莫展的郭先生遂投诉到榆次工商分局迎宾工商所,请求处理。 了解情况后,执法人员认真查看了郭先生的资料,除了一张写有 “设计定金3000元”的收据外,并没有其他更有力的书面证明材料。为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执法人员以消费者的身份对该装饰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对方承诺所有的资料只有在正式合同签订后才能交给消费者,而之前收取的定金只是对设计师脑力劳动的保障,一旦中途毁约,不予退还。查明事实后,执法人员与该公司经理进行了认真沟通,经理答应全额退还郭先生定金。3天后,郭先生如愿从工商所取回了3000元定金。 通过处理这起投诉,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提醒广大消费者,“定金”不同于“订金”,在日常消费中,许多消费者经常把两者混淆。从法律角度看,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可以作为合同的担保,以保证合同履行。定金还具有惩罚性,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要双倍返还定金。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牞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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