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养登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收养登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收养登记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收养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养登记档案是指收养登记机关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过程中形成的记载收养当事人收养情况、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收养登记档案是各级民政部门全部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收养登记档案由各级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四条 收养登记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民政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 2、询问笔录; 3、收养登记审批表; 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五、六条,《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第三、四、五、六、七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5、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6、收养协议; 7、其他有关材料。 (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材料: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各项证明材料; 2、解除收养关系证明复印件; 3、其他有关材料。 (三)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1、收缴的收养登记证或者因故无法收缴收养登记证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2、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凡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中有照片或复印件的,应当图像清晰。 (三)在收养登记工作中形成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规范》(GB/T18894—2002)进行整理归档,同时应当打印出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四)收养登记文件材料应当在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60日内归档。 (五)归档的文件材料除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回乡证、旅行证件、护照等身份证明和收养登记证为原件的复印件外,其余均为原件。 第七条 收养登记文件材料的整理应当符合以下规则: (一)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文件材料和撤销收养登记类文件材料均以卷为单位整理编号,一案一卷。 (二)每卷收养登记文件材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1、文件目录; 2、收养登记申请书; 3、询问笔录; 4、收养登记审批表; 5、撤销收养登记材料 6、收养人证明材料; 7、被收养人证明材料 8、送养人证明材料; 9、其他有关材料; 10、备考表。 第八条 收养登记档案的分类和类目设置为: 收养登记档案一般按照年度——国籍(居住地)一收养登记性质来分类。其中,国籍(居住地)分为内地(大陆)公民,华侨,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外国人等类别;收养登记性质分为成立收养关系登记类、解除收养关系登记类和撤销收养登记类。 第九条 收养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条 收养登记档案主要供收养登记管理机关使用;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因特殊原因需要查借阅时,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查借阅手续。 第十一条 对查借阅的档案严禁损毁、涂改、抽换、圈划、批注、污染等,如发生上述情况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严密保管档案,同时维护当事人的隐私权,不得泄露档案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查借阅范围。 第十三条 在办理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登记手续之前,形成的外国收养人档案,以及国内送养人和被送养人档案的管理由民政部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收养关系的特征 收养关系的成立和终止与自然血亲不尽相同,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关系,收养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收养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利益,也涉及到社会的整体利益,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收养行为以及收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收养的成立、有效,除要求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2、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行为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关系和权利义务随之消灭。但被收养人与生父母及其亲属间的血缘关系依然存在,关于禁止近亲结婚的法规对他们仍有约束力。 3、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和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收养的目的是为了确立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收养行为只能发生在旁系血亲的长辈和晚辈之间或者发生在不具有任何血缘关系的人之间。 4、收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通过收养使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如同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也叫“准血亲”,即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拟制血亲关系不同于自然血亲,它可以依法产生也可以依法解除。 法律咨询: 网友提问: 收养和寄养的区别? 律师回答: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关系基本相同,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的行为,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寄养是指父母因特殊原因不能直接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把子女寄托在他人家中生活的一种委托代养行为。寄养不发生父母子女关系的变更。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收养登记管理办法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进行收养时需要按照收养登记管理办法来进行,这样才能使得收养关系合法,这样也可以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定不要因为不想麻烦而不进行登记,否则很容易产生纠纷,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3]《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九条 [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8]《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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