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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怎么理解
释义   一、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怎么理解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出具保管凭证,但是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凭证,是指由保管人出具的用于证明确实存在保管关系的单据,它表明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保管物。保管凭证既是保管合同成立的一种证据,又是保管物验收凭证。保管凭证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如保管人、寄存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
    2、保管物的名称、数量、质量、性质等情况。
    3、保管的地点和特殊的保管要求等。
    4、保管的时间。
    5、保管费用的约定。
    6、当事人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保管凭证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证明保管物已经交付,保管合同成立。同时保管凭证又是当事人义务履行的依据和发生纠纷时裁判的依据。在没有保管合同的情况下,保管凭证同时还是保管合同的表现形式。
    二、保管凭证的注意事项有什么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从原则上讲,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后,保管人就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依交易习惯无须给付的除外。
    例如在车站、码头等设立的小件寄存处,一般的交易习惯是给付保管凭证。而在某些商场外的停车场,按照交易习惯就不给付保管凭证,只要有车位就可以停车,只是出来时需付款,保管人给付付款凭证。
    2、现实生活中,人们为了互相协助而发生的保管行为,多是无须给付保管凭证的,因为这是基于寄存人与保管人之间互相信任。给付保管凭证在现实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意义。
    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多数情况下只有口头形式没有书面形式,因此保管凭证对确定保管人与寄存人、保管物的性质和数量、保管的时间和地点等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一旦双方发生纠纷,保管凭证将是最重要的证据。
    3、关于保管凭证与保管合同的关系。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不能把给付保管凭证作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而是以寄存人交付保管物作为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只要寄存人交付了保管物,即使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而未给付,也应当认定保管合同成立,否则极不利于保护寄存人的利益。
    三、保管物的领取
    (1)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2)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
    (3)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保管凭证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证明保管物已经交付,保管合同成立。在没有保管合同的情况下,保管凭证同时还是保管合同的表现形式。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保管人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怎么理解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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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