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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是怎么样的
释义   一、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是怎么样的
    具体包括:
    1、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案件,这里仅有犯罪性质的要求而没有罪刑轻重的要求;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这里只有罪刑轻重的要求而没有犯罪性质的要求;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里的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
    注意:
    1、“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主体是外国人的案件,不包括外国人是被害人的案件,也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犯罪的案件(除非该外国人被害案件的被告人或者港澳台居民所犯罪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立法上对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采用了列举方式,但并不是说这三类案件必须由中级法院进行第一审,而是最低应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并不排除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对这些案件进行第一审。
    3、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规定不同。在民事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为: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等(《民事诉讼法》第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在行政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为: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14条)。
         二、级别管辖的特殊情形
    1、《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此条规定有两种情况:一是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审判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案件。前提是在必要的时候。必要的时候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影响巨大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遇到其他困难等情形。但这种决定必须在下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宣判之前作出,并应当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当事人。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可以把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这种移送以案情重大、复杂为前提,并且在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才能移送。“刑诉解释”第 16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对于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者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应当经合议庭报请院长决定后,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十五日以前书面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十日内作出决定。中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基层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基层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级人民检察院。上述规定虽然是基层人民法院向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的规定,其他级别之间的移送也应当参照执行。
    2、“刑诉解释”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审理,不再交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此处规定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即这种情形下中级法院既可以将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也可以自己继续审理。我们认为,根据刑事诉讼理论通说,管辖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高级别的法院在此种情况下,应以自己审判为宜,不宜交给下级法院。
    3、根据“六机关规定”第5条的规定,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注意:关于管辖权的转移,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以及行政诉讼的规定有所不同: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9条、《行政诉讼法》第23条)。
    4、“刑诉解释”第5条规定,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
    5、基层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级人民法院。
       三、涉外刑事案件管辖权确定
    1、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的案件,依照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案件,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犯罪的案件,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其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7、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案件,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管辖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人被抓获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8、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国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涉外刑事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管辖不明或者需要指定管辖的,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刑事案件级别管辖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级别管辖还应注意特殊情形、涉外婚姻等的级别管辖。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法律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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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2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