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侵害公民健康权的理解与认定 |
释义 | 【要点提示】 《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10多种,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但侵权法的目的和功能主要在于补偿和救济受害人,因此,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的民事责任方式最主要地体现为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案情】 原告艾某 被告王某 2012年7月21日下午原告艾某与朋友在县吴记小吃城吃饭,在饭馆门口遇见被告王某,原、被告相互没有讲一句话,当原告准备进门时,被告跑过来对原告大声辱骂,几次冲向原告准备动手打原告,被同行的人挡住,原告没办法只好躲进饭馆,被告又冲了几次被饭馆老板挡在门外,原告在饭馆实在无法待下去,刚走出饭馆门口被告又冲过来扯住原告的领口,上面用头碰,下面用脚踢,然后坐在地上双手抱住原告的腿,用口在原告的大腿上狠咬两口,后同行的人将他拉开,原告才脱身去派出所报了案,报案以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对当时见证的相关人员作了调查取证,并对被告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原告被咬伤后在米脂县中医院住院17天,花费医疗费等共7650.1元,出院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被告以种种理由拒赔。现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502.1元,护理费1819元,误工费1819元,住院伙食补助510元,共计7650.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审判】 米脂县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因口角而起,被告未能冷静对待此事,没有采取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进而造成矛盾激化并致使原告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在此次纠纷中,根据派出所的询问笔录所记录,处理此次争议并无不当之处。据此,原告可列入赔偿范围的损失为:医疗费31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天×30/天=510元,误工费1819元,护理费1819元,共计7300.8元。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艾某医疗费3152.8元,住院伙食补助510元,误工费1819元,护理费1819元,共计7300.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是对健康权的认定及赔偿。《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也是合议庭判案的主要依据。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五十三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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