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如下: 1、土地属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2、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3、转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书面形式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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