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物多卖合同如何履行? |
释义 | 1、普通动产:交付所有权转移 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获得所有权;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支付价款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顺序:交付在先——支付在先——成立在先 2、机动交通工具:所有权交付转移,登记对抗 出卖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均未受领交付,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 (3)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一,又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顺序:交付在先——登记在先——合同成立在先; 交付与登记不一致:交付优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