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规则 |
释义 |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但有时主张方举证并不能达到便于法院查清案情的目的。正如行政诉讼法规定举证责任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国家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一样,民事诉讼中也应考虑双方当事人举证的难易程度,从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出发,考虑双方当事人搜集证据能力的强弱等因素,有时也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或者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这便是举证责任分担的例外,举证责任的倒置和免除。 1.举证责任的倒置。所谓的举证责任的倒置,是举证责任分配一般规则的补充,是指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把本应属于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承担。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专利侵权案件、医疗过失致人损害案件、推定有过错的侵权案件、产品责任案件、环境污染案件等实行无过错责任承担的损害赔偿案件等。在这类案件中,原告的合法民事权益遭到了侵害,而他们举证很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对于这类特殊类型的案件,把举证责任转移到被告方承担,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事实,解决纠纷。 2.举证责任的免除。所谓举证责任的免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所主张的某种事实是理所当然的或符合自然规律的,当事人对此无须举证。举证责任的免除的情形一般有:众所周知的事实,免于举证;根据已知事实必然推定的事实,免于举证;经过公证的事实,免于举证;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免于举证。在这种情形下,当事人主张所依据的事实,或者是公认的,或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公认的,当事人不举证,人民法院也可以查明事实,这既有利于纠纷的合理解决,又符合诉讼经济原则。 上述关于举证责任分担的例外,无论是举证责任的倒置还是举证责任的免除,毕竟都是举证责任分担的特殊情形,必须要有法律上的规定,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应该严谨的使用,不应随意改变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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