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湖南省政府下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强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0号),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加快发展,推动全民创业。 通知中对加强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给予的税收优惠有五项,分别是: 1、经批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按规定免征营业税三年; 2、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勘探设计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科技中介单位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其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取得技术转让所得,500万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5、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份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企业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对中小高新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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