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处理实体法上的分析 |
释义 | 通说认为医疗服务中出现的纠纷称为医疗纠纷,没有直接使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按照我国的民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与医疗纠纷处理有关的规定,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因为医疗差错和过失导致的就诊人的身体伤害形成的纠纷,分为一般医疗纠纷和事故纠纷两种。按照现实情况医疗纠纷还应当包括就诊人欠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形成的纯粹的债务纠纷。本文只就医疗差错或过失引起的人身伤害问题作讨论。在表述中所说的医疗纠纷不含就诊人欠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债务纠纷,下同。 很多医疗行为对人的身体存在伤害,这是基于合同和医疗机构的权利与义务构成的统一体,如药的负作用、外科手术的二次伤害等。我们为什么不把这也归结到人身伤害中呢?道理其实也简单,因为这种伤害在医疗服务中是不可避免要出现的,是为了达到身体健康维护必须付出的代价。 要了解医疗纠纷必须先知道什么是医疗过失和差错。医疗过失和民法上的过失的概念基本相近,民法上的过失的概念比医疗过失的概念的外延要大,内涵要小。医疗过失是指医疗机构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并因此造成就诊人的人身伤害的情形,与违反医疗规程不是一回事。医疗差错是指医疗机构没有按照医疗规程履行义务或违反医疗服务的强制性规定给就诊人造成人身伤害的情形。两者有时有明确的界线,有时也不能明确,但了解了概念的本质后不难区分。在医疗造成人身伤害的案例中,医疗机构的过失和差错往往交织在一起,只能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此不作进一步的讨论。 医疗机构只有在存在医疗过失或差错,且因过失或差错导致就诊人的身体伤害的后果(不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承担法律责任,否则,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这已经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医疗纠纷处理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医疗管理法律、法规、卫生部门的规章和医疗操作规程、诊疗常规、医疗文献和医疗发现等,民法上的规定当然适用,只在实际案件处理中对医疗机构承担法律责任中有明确引用。 在实际案例中,有以下几种情形是不能归责为医疗机构的过错的。一是紧急情况下的救治产生的不良后果;二是个体差异。因个体差异是就诊人自身的原因形成的,医疗机构尽到注意义务后确属个体差异造成的对就诊人的伤害;三是现有条件下不能治疗的疾病;四是没有过错的输血感染;五是就诊人或家属延误造成的不良后果。 以上情形虽然造成了就诊人的身体伤害,但不能归结到医疗机构的过错,当然也不能按医疗纠纷处理。若不如此,就会阻碍医学的科技进步,不利于人类认识自身。以上情况毕竟是少数中的少数,也有明确的记载和表征,医疗机构不能以此为借口避免自己因过失和差错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编辑推荐: 医患慢性乙肝康复计划协议书 医患慢性乙肝康复计划协议书 医疗事故赔偿的四个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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