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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产品质量违约责任不同于合同责任
释义
    
    苏州某自动化有限公司向苏州一机械配件厂传真“采购订单”一份,要求配件厂向其提供一批“单向集电子”,配件厂按约供货并开具发票后,自动化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为讨货款,配件厂将自动化公司告上了法庭,而自动化公司也以配件厂的产品质量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8月30日,法院审结了此案。
    配件厂诉称,2003年8月5日,自动化有限公司向配件厂订购了价值17328元的货物。配件厂按约向该公司供货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但该公司仅于2004年1月20日向其支付货款5000元,余款12328元至今未付,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余款并承担诉讼费。
    而自动化有限公司辩称,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欠款属实。公司不支付余款的主要原因是配件厂向其提供的集电子做成产品后,由于集电子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公司遭受经济损失6万元。受害的是自动化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配件厂予以赔偿。
    法院认为,双方之间的买卖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配件厂按约供货后,自动化有限公司没有完全履行付款义务,是引起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至于自动化有限公司要求配件厂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系另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理涉。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判决自动化有限公司给付配件厂货款123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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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2:2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