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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前置
释义
    “2005年,有10%以上的劳动争议因为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诉时效而不被受理。”这是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醒劳动者维权注意时效性时透¶的数据。
    2005年上海全市各仲裁机构收到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书2.4 万余件,其中受理立案2万件。这意ζ着,去年一年仅上海市就有4000余件劳动争议因超过申诉时效而被劳动仲裁机构拒绝受理,而按照我国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这些劳动者同时也失去了到法院起诉的权利。就全国范Χ而言,这个数目就会非常巨大了。
    失去申请仲裁权利,提起法律诉讼的权利也同时消失,劳动者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救济途径也就û有了。法定救济之·堵塞,劳动者要ô吃哑巴亏,要ô采取非法途径解决劳动争议问题。这是影响劳资关系信任和和谐的重要因素。
    固然,超过申诉时效而丧失申请仲裁权利,与劳动者自身缺乏维权知识、怠于采取维权行动有着密切关系,但笔者认为,这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的程序设计关系甚大。让劳动者自愿选择仲裁或者诉讼,情况会有大大改善。
    按照劳动法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仲裁前置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法定程序。而事实上,当前的劳动仲裁程序存在许多让劳动者望而生η、严重影响劳动者主动维权的因素。一是收费较高,甚至比到法院诉讼还要高。申请劳动仲裁一般要交400多元的受理处理费用,而到法院起诉才交50元的诉讼费;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期限长,一般需要60日,案情复杂的则需要90日,与单纯诉讼相比,等于延长了争议解决时间,加大了争议解决成本,这是劳动者最怕的一点;三是劳动争议的申诉时效短,只有60日的时间,且û有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很容易因为各种原因而超过时效。而诉讼时效却是两年时间。由此可见,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已经暴¶出它明显的不合理性。
    我国现行劳动法制定于1994年,当前的社会形势与当时相比发生了很大变化,单从法律角度讲,在当时强调行政在解决某些争议中的作用,许多领域都规定了行政裁决前置的程序,如行政复议就一度被当作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甚至还规定了行政最终裁决制度。而随着法治的进步,司法最终裁决成为基本原则,公民自主选择法律救济途径的权利已经被广泛接受,我国在½续的修法中不仅取消了行政最终裁决制度,而且还撤销了行政诉讼中的复议前置程序。从法治发展趋势看,劳动争议的仲裁前置制度也到了该改改的时候了。
    取消将劳动仲裁前置作为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法定必经程序的限制性规定,将现在的“裁审衔接制”改为“或裁或审制”,由广大劳动者自行选择或裁或审,是大势所趋,同时也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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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5:4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