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
释义 | 摘要:国家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到底特殊在哪些地方,未成年人用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又有哪些?法律网编辑一一为你解读,感谢您的阅读。 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劳动法》第64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在《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作了明确规定,主要是以下十七种: (一)《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 (二)《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 (三)《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四)《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 (五)《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六)《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七)《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八)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 (九)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 (十)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 (十一)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 (十二)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 (十三)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 (十四)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 (十五)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 (十六)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 (十七) 锅炉司炉。 此外,对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是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 (一)《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 (二)《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 (三)《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 (四)《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五) 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这里所说的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是指有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情况者: (一) 心血管系统 1. 先天性必脏病: 2. 克山病; 3. 收缩期或舒张期二级以上心脏杂音。 (二) 呼吸系统 1. 中度以上气管炎或支气管哮喘; 2. 呼吸音明显减弱; 3. 各类结核病; 4. 体弱儿,呼吸道反复感染者。 (三) 消化系统 1. 各类肝类; 2. 肝、脾肿大; 3. 胃、十二脂肠溃疡; 4. 各种消化道疝。 (四) 泌尿系统 1. 急、慢性肾炎; 2. 泌尿系感染。 (五) 内分泌系统 1. 甲状腺机能亢进; 2. 中度以上糖尿病。 (六) 精神神经系统 1. 智力明显低下; 2. 精神忧郁或狂暴。 (七) 肌肉、骨骼运动系统 1. 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 2. 一个及一个以上肢体存在明显功能障碍; 3. 躯干四分之一以上部位活动受限,包括强直或不能旋转。 (八) 其它 1. 结核性胸膜炎; 2. 各类重度关节炎; 3. 血吸虫病; 4. 严重贫血,其血色素每升低于九十五克(<9.5g/dL)。 想要了解更多劳动法知识,请浏览法律网劳动法频道,精彩文章为您推荐: 非法使用童工如何处罚? 我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最新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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