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范文 |
释义 |
一、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范文 XXX人民法院 指定辩护人通知书 (XXXX)X刑X字第XX号 XXX(写明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的名称): 本院受理XX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X犯XXX罪一案,因被告人XXX……(写明指定辩护人的事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三十四条第X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或者第三十七条)第X项的规定,本院决定为其指定辩护人。请在收到本通知书三日内,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并于XXXX年XX月XX日前到本院XX审判庭查阅案卷,准备出庭护。 附:×××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一份。 (院印) XXXX年XX月XX日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制定,供人民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提供辩护时使用。 二、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期限 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三、什么是指定辩护人 法院基于法律及被告人的特殊身份或某种情况,指定律师或其他公民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制度。在我国,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通常被指定的辩护人由律师承担。这种辩护人称为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决定是辩护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如果被指定的是律师,那么人民法院与律师所在单位则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指定辩护人通知书范文的相关知识,范文所涉及到的内容不算多,我们只要细细阅读就能明白要点了,非常简单易懂,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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