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样理解企业年金受托人? |
释义 | 导读:企业年金受托人必须是法人受托机构。它是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企业年金理事会或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要理解企业年金受托人要从其具备条件和受托人种类入手。 【关于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规定】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可以由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担任。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养老金管理公司等法人受托机构可以担当企业年金财产的受托人,信托投资公司是专门的信托机构,可以开展营业性信托活动。 【企业年金受托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 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 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 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 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 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分类】 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分为两类:一是企业年金理事会,二是法人受托机构。 (一)企业年金理事会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因此,企业年金理事会是指在发起年金的企业内部设立,依托年金计划存在,有企业代表和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特定自然人集合。 (二)法人受托机构 法人受托机构是指以法人组织充当信托活动受托人的法人机构。法人机构作为受托人有两种形式:一是信托机构形式的法人,即通常意义的信托投资公司;二是非信托机构形式的法人。 我国《信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法人。”这里的法人不仅指信托机构法人,也包括非信托机构的法人。 我国《信托法》第四条规定:“受托人采取信托机构形式从事信托活动,其组织和管理由国务院指定具体办法。” 《信托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其他法人机构能否充当受托人和在何种信托活动中充当受托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做出规定。 知识总结: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还是一项新制度,因此,法律、行政法规对哪些法人机构可以充当企业年金基金信托活动的受托人,还没有做出规定但是企业年金信托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托活动,因此,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企业年金财产受托人,其受托人资格须经劳动保障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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