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一、民法典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条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六条 【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二、抗辩权的有效行使权是对请求权效力的一种阻却 它并没有否认相对人的请求权,也没有变更或消灭相对人的权利。 比如不安抗辩权,《德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法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三条规定:“如买卖成立后,买卖人陷于破产或处于无清偿能力致使出卖人有丧失价金之虞时,即使出卖人曾同意延期支付,出卖人亦不负交付标的物的义务,但若出卖人提供到期支付的保证则不在此限。”《日本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双务契约当事人的一方,于相对人履行其债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但是,相对人的债务不在清偿期时,不在此限。”台湾地区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如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三、抗辩权名词解释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对抗对方的请求权的权利。可以说,请求权是矛,抗辩权是盾,抗辩权的功能在于延缓请求权的行使或使请求权归于消灭。 抗辩权的特征: (一)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没有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自无必要行使。 (二)抗辩权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约定的抗辩事由只能产生合同的权利,而不是抗辩权。 (三)抗辩权为私权,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来决定,不主动援引者视为放弃;法官不得主动依职权审查抗辩权是否存在。 (四)抗辩权的行使有一定的期限限制,该期限要么由法律规定,要么推定为合理期限,但抗辩权没有自己独立的行使期间,因为抗辩权是依附于请求权而发生的,如果对方请求权合法成立,则抗辩权也就合法成立,如果对方的请求权不合法,则抗辩权也无必要行使。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民法典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的讲解,相信您已经知道我国民法典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有哪些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六百一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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