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被强占怎么办 |
释义 | 一、农村宅基地被强占怎么办 农村宅基地被强占是可以先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可以请求人民政府处理。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哪些情况下会导致农村宅基地被收回 以下情况下会导致农村宅基地被收回: 1.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2.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3.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连续达两年以上的; 4.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一年未建房的; 5.因撤销、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地的; 6.县(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收回的其他宅基地。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因此,当宅基地被灭失的,宅基地上的所有权也当然消失。该种情形下,也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 三、如何符合规定条件才能够申请农村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如下: 1.原本的宅基地灭失或者因分户,宅基地未达到限额标准; 2.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具体的条件,各省市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应以所在地具体政策为准。 法律网提醒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一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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