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谈无因管理之债 |
释义 | 在通常情况下,管理他人事物必须要有合法的根据,或者受人委托或有法定义务,否则就有可能构成qq行为,然而无因管理则是一种例外情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3条对无因管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132条规定:“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2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起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在民事法律制度中,无因管理是为民事法律之债的发生根据之一,这个具有悠久的法律制度一直与社会道德紧密联系着,同时无因管理制度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体现着人类社会情感的文明水平。伴随着社会文明的,社会文明越高,人们情操越高尚,无因管理行为的发生就必将越频繁。由于多种原因,这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的运用范围和实现程度并不尽如人意,由此我想在此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重视。 一、无因管理的概念和性质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管理人,受事物管理或者服务的当事人称为本人或者受益人。早在罗马,无因管理便被列入了准契约,1896年德国的《德国民法典》把无因管理作为债的独立发生依据而进行专门规定,之后许多国家的法律都将其作为完整独立的债,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 作为债的发生根据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其性质有三: 1、 无因管理与人的意志有关,不属于事件,而属于行为。 2、 因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而实 施管理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无因管理不属于意思行为或表意行为,而属于事实行为。 3、 无因管理是一种合法行为。事实行为有合法的,也有不合法的,无因管 理属于合法的事实行为。 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1:无因管理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管理人的意志有意义,其是否有为他人利益管理的意思是能否成立无因管理的重要条件;而不当得利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无论当事人的意志内容如何,都不会不当得利的成立。 无因管理与合同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2:无因管理是单方事实的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而合同为表意行为,即以意思表示为要素,须有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并且当事人应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因管理与qq行为的区别体现了无因管理的性质3:无因管理是合法的 事实行为,而qq行为属于不法的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阻却违法性,而qq行为具有违法性。尽管两种行为都起于无因,但是无因管理从主观上看是源于为他人谋利益的善良愿望,并且也积极实施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从结果上看,无因管理的受益人因为无因管理而得到了好处,从而避免了其在财产或者人身上可能造成的损失,即管理人的行为最终是符合受益人的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的。 由此,可以归纳出无因管理的基本特征: 1、 无因管理是债的形成原因之一; 2、 无因管理是社会公序良俗的表现,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法律承认并 且保护这种行为; 3、 无因管理是在没有利益所有人要求或者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 发生的; 4、 如果管理者或者服务者不放弃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必要费用的偿付 要求,则受益人应予偿付。 二、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无因管理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 管理他人事务 管理他人事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对他人事务的管理和管理 自己的事务就不是无因管理。管理他人事务既包括对他人的事物的管理行为,如对他人财务的保存、利用、改良、管领、处分等;也包括对他人提供服务,如为他人提供劳务帮助。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包括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可以是有关财产性的,也可以是非财产性的。管理内容可以是事实行为,也可以是法律行为,在实施法律行为时,管理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也可以以本人的名义。 无因管理在管理人与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不能在当事人间发 生债权债务的事项的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下列事物的管理一般不发生无因管理: (1) 违法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2) 不足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纯粹道义上的、宗教上的或者其他一般 性的生活事物; (3) 单纯的不作为行为; (4) 依照法律规定必须由本人实施或者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 2、 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 管理人主观上须有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意思,即具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主观 动机。这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主观要件,也是无因管理具有阻却违法性的根本原因,是区分无因管理与qq行为的主要依据。管理人是否具有由他人谋利益应有管理人负举证责任,管理人应从自己的主观愿望、事物的性质、管理的必要性以及管理的后果诸方面来证明自己的管理是为他人谋利益的。无因管理的成立以管理人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为要件,但是这也并不要求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利益的明确表示,也不要求管理人有专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只要管理人的管理在客观上确实避免了他人利益的损失或者为他人带来了利益,即使管理人虽未明确表示其是为了他人利益而管理的目的,但又不是单纯是为自己的利益管理事物的“利己”行为,就可以构成无因管理。管理人主观上同时既有为他人的目的又有为自己的动机,客观上自己也同时受益的,仍可成立无因管理。 无因管理的成立只以管理人主观上有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至于管理的最 结果是否有利于被管理人,是否是被管理人利益免受了损失,则应该属于无因管理的效力问题,属于管理人是否履行因无因管理而发生债务问题,而不应该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 3、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 无因管理的“无因”就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也就是无法律上的义务为他 人管理事物,它是无因管理成立的首要条件。 管理他人事物的法律原因也就是管理人进行管理的法律依据有两种情况: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权利;一是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两者都是有法律依据的管理。在法制社会中,任何人都不能对他人的事物加以干涉,没有权利管理他人的事物而加以管理的,本应该是违法行为,但是社会共同生活规则又要求社会成员之间应相互关心、相互帮助,一个人的事物在许多情况下又需要他人主动的予以管理,因此法律规定了无因管理制度,规定在一定条件下行为人虽然无权利而对他人事物进行管理的不具有违法性,而是合法的。并且为了鼓励这种行为还赋予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偿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 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所谓法定义务是指法律上直接规定的义务,它既包括因民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包括因为其它法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义务。所谓约定义务是指基于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约定而发生的义务,也就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管理人有管理的义务,不论该义务是其主义务还是其附随义务,管理人的管理都是有义务的行为,就不能成为无因管理。管理人有无管理的义务,应该以管理人管理事务当时的客观情况而定,既不能以管理人主观的认识为标准,也不能以管理后的情况为标准,管理人有无管理管理义务仅仅是指着手管理之时而言的。 三、无因管理的效力 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是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根据,无因管理之债是无因管理的法律后果。我从管理人和本人两个角度说明无因管理的效力。 引用法条: [1]《德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的意见(试行)》第九十三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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