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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票据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效力及责任
释义
    票据法上的无权代理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依照民法原理,狭义无权代理的后果(即所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归属)未定状态。未定状态为:,被代理人得以意思表示追认。,在被代理人追认以前,人可以撤回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也可以催告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得被代理人的追认,人也不撤回其意思表示,人则应承担的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的催告权和撤回权,但也承担无权代理效力未定,被代理人可以追认代理权。把民法上的原理运用于票据无权代理,显然极不利于票据流通的安全,为大多数票据法所不取。日内瓦法系的票据法直接规定,无权代理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应自负票据责任,留有任何事后追认的余地。如日本票据法第8 条规定: “无权代理人代理人在汇票上署名时,则自负票据义务”。我国票据法亦作了类似的规定。应该注意的是,英美法系的票据法则承认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人的追认,只是不象民法规定的那样,代理的效力完全取决于被代理人的意思和人的撤回权或催告权的行使。如美国商法典第3—404条规定,任何未被授权的签名可以被追认。但对票据的善意付款人或对价票据的人,则应未被授权签名者的签名。英国汇票法第24条也有类似的规定。
    狭义无权代理人人承担何种责任,对此我国民法通则未作规定,但在大陆法系立法例上有两种主张:主张选择责任,即允许人选择,或者请求狭义无权代理人债务,或者选择人赔偿损失,如德国民法典第179条、日本民法典第117条。另主张是赔偿责任,即只允许狭义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其理由是,狭义无权代理人既然民事的当事人,就不应令其负债务的责任。如法国民法典第1120条、瑞士债务法第39条。但在各国票据法上,狭义无权代理人对人要自负票据责任,并且人可以强制其,该责任为法定的证券上的责任。无权代理人以赔偿损失来免除支付票款的责任。而且,无权代理人负担的票据责任并不以其对方当事人的善意必要条件,即使对方当事人有恶意,无权代理人仍须自负其责。票据无权代理时代理人所负的责任依据,是有权代理时被代理人应负的责任。也即无权代理人的票据责任与本人的票据责任相同。换言之,无权代理人在依法了票据责任后,与本人同一的权利。如日内瓦汇票本票法第8条规定, 无权代理人一经付款即享有与其所欲代理的本人同等的权利。票据法上的规定,目的在于票据的流通,保障交易安全。
    至于越权代理,它有别于狭义无权代理,但在民法上通常规定其与无权代理的效力相同。越权代理无效,则由越权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但票据越权代理,大多数的票据法,采用“越权说”,即只对超越权限,才予以准用票据无权代理的规定,一本人应基于授权而承担有权代理所引起的票据上的责任,另一越权代理人也应基于其越权代理承担越权票据上的责任。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对票据金额的越权代理适用起来容易,而越权代理,如到期日的提前或推迟、付款地的等,就很难划分本人和越权代理人的责任,被代理人也难以就越权代理主张对物的抗辩,也不利于执票人票据权利的。,“越权说”来本人和越权代理人的票据责任范围,着的局限。笔者,在票据的越权代理中由本人和越权代理人对执票人负连带责任较为合适。执票人可以就票据金额选择向本人或越权代理人请求清偿了票据清偿义务的本人或越权代理人,才有权依据票据法和民事立法的规定,要求对方按其应负担的责任予以补偿。才合乎责任的公平负担原则票据法注重保护执票人权利的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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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8:58: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