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程序 (一)告知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的时限、程序、管辖税务机关以及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等内容,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 (二)受理审阅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制作《税务文书附送资料清单》核实证件资料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即受理,当场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交纳税人。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所缺少的资料补齐或重新填报。 1、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变更登记需税务登记的,利用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号码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有在案的未履行纳税义务的纪录或者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记录; b、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码输入程序进行审核比对,检查是否逾期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c、对变更内容涉及应税项目发生变化,需要缴销发票的,通知发票管理岗及时办理。 2、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明显有疑点的,应于二日内提交税收管理员岗进行实地调查。 3、纳税人存在违章行为的,应按照违章处理程序处理。 (四)核准变更 1、税务登记证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a、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 b、在税务登记库中登录《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 c、制作、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2、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而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未发生变更的: 不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只在税务登记库中登录《税务登记变更表》的内容,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经办人员签章等。 3、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变更表》以及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 4、纳税人提交的证件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最长30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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