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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其他法律规定
释义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其他法律规定
    根据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特性,知识产权只有依法履行验资与工商登记等法定手续后,才能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才可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投资收益。股东以自有的专有技术作为出资时,应以该知识产权的全部财产权利作价投资入股,并要办妥产权过户、评估、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法定手续,只有这样才可有效避免日后的法律风险,若股东以部分知识产权投资入股,往往所产生法律纠纷比较多,日后处理起来也颇为麻烦。需要注意的是,在公司登记时,对于非专利技术无法办理财产转移手续的,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不能作为公司的出资额,不能办理验资手续。
    
    二、知识产权使用权符合出资条件
    首先是财产转移手续可操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公司法》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也规定“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有人质疑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如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对此,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分别规定:注册商标、专利权“转让或因其它事由转移”的,须经核准或登记并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权,自登记之日起享有专利权;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将许可合同备案。
    由此可见,只是产权使用权出资的方式,除了上述,没有特别规定的转移手续,因此根据有关法律原则,相关知识产权在约定的时间或“交付”时转移,无需办理特别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其次是最高院解释认可技术使用权出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以技术成果向企业出资但未明确约定权属, 接受出资的企业主张该技术成果归其享有的, 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予以支持,但是该技术成果价值与该技术成果所占出资额比例明显不合理损害出资人利益的除外”。由此可见,司法实务上是认可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尽管最高院尚未对商标权、著作权等出资作出类似解释,但从上述出资要求分析来看,可以推断司法实践中可能采用技术使用权出资的类似认定。
    三、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
    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其他法律规定的相关知识,以及“知识产权使用权符合出资条件”和“公司法中关于以知识产权出资的有关规定”等其他拓展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4]《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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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2:2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