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职权罪和挪用公款的区别 |
释义 | 一、滥用职权罪和挪用公款的区别 挪用公款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滥用职权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挪用公款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构成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条 【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枉法仲裁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九十九条之一 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滥用职权罪的诉讼时效为多久 滥用职权罪的诉讼时效 (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滥用职权罪的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时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所说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行为发生的日期,“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法律网的有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对于“滥用职权罪和挪用公款的区别”有关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律师处理,法律网提供专业律师,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9.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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