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之检讨 |
释义 | 我国现行法律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规定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分散体现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条文中。《民法通则》第122 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另外,《产品质量法》第41 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法第42 条进一步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 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学者对我国产品责任归则原则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为“过失责任说”。如已故的佟柔教授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简论》认为,《民法通则》第122 条的规定“表明我国产品责任案适用过失责任原则”。 王利明教授认为应当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即借助举证责任倒置, 由制造者和销售者负担自己在制造和销售过程中没有过错的证明。而应用法学家杨立新则坚持产品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还有学者主张, 我国的产品责任既有严格责任, 也有一般侵权责任, 还有合同责任, 即为“综合责任”。上述观点, 虽各不乏其合理之处, 但笔者认为, 单就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 我国的产品责任,既有严格责任, 也有过错责任, 还有担保责任, 即为“综合责任”。 1《.民法通则》第122 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 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据此规定,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了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 不管生产者或销售者主观上有无过错, 都要负赔偿责任。可见, 生产者和销售者在产品责任中, 不以其过错为限, 他们对消费者承担严格责任。 2《.产品质量法》第41 条规定, 除了法定的免责事由外,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基本一致, 即生产者对产品缺陷致损后果承担严格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2 条第一款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 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 销售者对缺陷产品的致损结果, 只有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 如其没有过错, 则不承担责任,这为典型的过错责任。 3《.产品质量法》第40 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 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 1) 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 2) 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 3) 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销售者依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 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是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 以下简称供货者) 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这里规定的是销售者对用户、消费者承担的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包括产品不符合担保条件以及瑕疵产品本身的损坏给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后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 不难看出, 我国目前的产品责任规定比较凌乱, 既有严格责任, 也有过错责任和担保责任,是一种综合责任归责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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