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是物权吗 |
释义 |
一、质权是物权吗 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对质权有了明确的规定。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质权关系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须将质物交与质权人占有,从而不再享有对质物的占有、使用及收益。 二、出质权利范围扩大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扩大出质权利的范围,是《民法典》对实践中不断涌现的新型民事权利在立法上的回应,同时也借鉴了国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的质权制度。因为我国《民法典》关于权利质权的规定均采取列举的立法方式,除了明文规定的权利可以出质外,其他权利均不可以。《民法典》扩大可以出质的权利范围,为借贷款提供了更多可以选择的担保方式,必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中无形财产日益增加的现实,以及大量票据、提单的产生,让权利质押成为企业融资手段的新亮点。 三、明确权利质权的生效要件 在以往的实践中,设定权利质权时究竟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为生效要件,还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一直存在争论。比如票据质押,《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交付权利凭证是票据质权设定的生效要件。然而,票据法却规定,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因此,许多人认为设质背书才是票据质权设定的生效要件。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这就意味着,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时,原则上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在没有权利凭证时,比如记账式国库券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债券等,则以登记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必须到有关部门进行出质登记,质权自登记时设立。汇票、支票、仓单、提单等作为已经被证券化的单据,具有与动产相似的法律地位,可以通过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质权的生效要件。只有那些尚未证券化的权利,才需要通过登记加以公示,表明权利质权的产生或消灭,《民法典》这一规定必将有效提高交易的效率,增强票据的使用功能。 在如今社会上,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合同更加规范性。我们都知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双方意见达成后,终止合同。让市场交易更具有安全性。以上内容就是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们分析的质权是物权吗?如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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