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案发现场或对难以当庭出示的 证据就地进行勘查、测量、检验后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现场处理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勘验笔录不同于现场笔录。首 先,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所制作,现场笔录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制作的。其次,所反映的事实不同。勘验笔录是 对一些专门的物品和场所进行勘测为所作的记录,所反映多是静态的客观情况,且一般是案件发生以后进行的;而现场笔录则是对执法现场当时的情况所作的记录, 一般为动态的事实,而且往往反映的是制作笔录的当时的情况。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行政机关为了防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难以取证导致败诉的 后果而设置的一种特殊证据,因而其制作与适用自然也应当受到一些特殊限制。人民法院应对现场笔录进行严格审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