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人伤害伤残鉴定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人伤害伤残鉴定标准的规定是什么? 交通事故人伤害伤残鉴定标准的规定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必须等伤者康复后才可以评定的。交通事故伤残伤残鉴定是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评价确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的过程。伤残等级从一级到十级。各有不同的标准。无论通何种委托方式,伤者都要提供相关材料。 二、交通事故鉴定伤残标准是什么 伤者的伤残等级需要通过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所进行伤残鉴定来确定。是否评定为伤残,需根据伤者治疗终结后的功能情况来进行评定。根据不同的伤情进行法医鉴定的时机会有所区别。但是大部分伤情都应在是在伤后三个月进行鉴定,其中涉及到脑外伤,去疤痕的整容治疗费等鉴定,需要在伤后六个月进行鉴定。关于鉴定机构的选择问题,一般有三种方式:(一)由伤者自行委托;(二)由交警或者法院指定;(三)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是在法医鉴定时,伤者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应当让法医全面细致地知悉伤者的伤情,从而做出对伤者更有利的鉴定。 三、衡水五院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具体是什么 一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二级伤残标准: (一)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2、完全性失语; 3、双眼盲目5级 4、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5、偏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二)头面部损伤致: 1、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3级以上; 2、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盲目4级以上;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3、双眼盲目5级; 4、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耳极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耳廓严重畸形; 5、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四)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Ⅱ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 (七)肢体损伤致: 1、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2、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3、二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68%以上。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人伤害伤残鉴定标准的规定是什么的相关知识。车祸造成的损害一般来讲是比较严重的,甚至有的情况下还会直接导致他人的死亡。而在造成他人受伤或伤残的时候赔偿项目里面就包括了护理费的赔偿。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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