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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是什么
释义
    一、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是什么
    (一)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时的三倍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构成要件有三:
    1、一方为经营者、一方为消费者。
    2、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
    3、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二)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房屋购买人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的规定,在七种情形下,商品房的购买者有权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意三点:
    1、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
    2、该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
    3、该惩罚性赔偿的双倍,不是合同标的额的双倍,而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这是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不同之处。
    (三)生产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十倍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可以同时请求吗
    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一)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它具有以下特征:
    1、以违约行为为产生条件,不以损害事实的产生为前提。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意见,金钱数额明确具体,没有争议性。
    3、具有惩罚性,当合同一方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为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时就发生了违约金。
    (二)损害赔偿金:是指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依法或依据合同规定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具有违约行为。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具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必须是实际已经发生的,未发生的损害事实不能产生损害赔偿金。
    3、违约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具有补偿性。与违约金不同的是,损害赔偿金是以实际损失的程度作为赔偿的范围,因此在性质上是具有事后补偿性的
    三、我国现有法律体现惩罚性损害赔偿的法条有哪些?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
    第一款是关于欺诈行为的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实质上是关于经营者违约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第二款是关于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的赔偿,这一规定实质是人身损害赔偿中的惩罚性赔偿,属于侵权行为的损害惩罚性赔偿。规定的具体内容是:“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该条文规定了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规定。
    双倍惩罚性赔偿的六种情形可以分为三大类:
    1、在第一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因此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在第二类中,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效力待定的,购房人不能取得房屋,有权主张已付房款的双倍惩罚性赔偿。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3、在第三类中,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的房屋面积小于约定的面积,并且误差超过了3%。
    对此需要注意两点:
    (1)交付的房屋虽然小于约定面积,但误差在3%以内的,只有违约责任,没有双倍惩罚性赔偿;
    (2)交付的房屋面积大于约定面积的,没有双倍赔偿的问题。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的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给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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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一条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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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17: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