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效合同怎样赔偿损失? |
释义 | 廖先生问:去年下半年,经人介绍,我和几个朋友从某建筑公司手头承揽了一个工程,当时我们并没有看到该建筑公司与业主订立的建筑承包合同,就匆匆跟该公司签了合同,还交了200万元订金。后来我们才知道,由于该建筑公司的相关手续没办齐,他们与业主的建筑承包合同并没有实际订立。请问我们是否可以要求建筑公司退还我们200万元订金和利息? 湖南一星律师事务所叶翔锋律师答复: 某建筑公司在没有与业主订立承包施工合同之前,即与他人订立转包或分包的建筑施工合同,仅就还不存在的合同标的来说,该承揽工程合同就应定性为无效合同,且自订立时即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某建筑公司首先应当将所收取的200万元合同订金全部返还给对方,至于廖先生等人的损失部分(200万元资金的利息损失)主要应由某建筑公司承担。不过,对于损失部分廖先生一方也应承担一部分,因他们没有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全面了解合同标的真实情况,自己也有过错。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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