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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 究竟值多少钱?
释义
    一、缘由背景
    无论是私募圈,还是律师行,最近几天可能都在不同程度地关注“私募基金管理法律意见书”这个话题,因为2016年2月5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中明确要求:若想获得及维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格”,须就相关事项提交律师法律意见书,当申请登记或发生重大事项变更时。
    换句话说,若未能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规定提交律师法律意见书,那么,(1)既有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可能会被“剥夺”,或(2)想进军私募市场并获得管理人资格的机构梦想难以成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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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基金业协会之所以着重提出律师法律意见书这项要求,其已经在答记者问时解释了根本原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一些机构滥用登记备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机构合规运作和信息报告意识淡薄,一些机构甚至从事公开募集、内幕交易、以私募基金为名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活动。”
    如有文章直接指出的:“约70%的私募管理人没有在管产品;大量非法私募大规模非法集资;大量私募机构没有内控制度,暗箱操作、利益输送,侵害投资人利益。……大量私募管理人打着协会背书的旗号招摇撞骗。”
    简单地讲,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各种伪装起来的“非吸”震怒了高层,严重损害了“非合格投资者”。
    为规范私募市场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降低私募基金行业明摆暗藏着的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也做了不少努力,比如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能力等。但囿于中国基金也协会在性质上始终属于行业性自律机构,在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权力等四个维度,均无法实现完美监管之目的。
    为此,2015年,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北京展开试点工作,自掏腰包引入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独立机构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以有效筛选合格私募基金管理人,借道律师事务所的法律专业特长,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可持续监管。
    与此同时,面对超过2.6万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国基金业协会绝无此财力,为它们的“资格”评估及保有,提供持续免费的法律支持。
    为在有效监管的同时,减轻其自身的监管压力和费用支出,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掏腰包以证明自己符合“资格”获得及维持的法律条件,自然成了中国基金也协会的必然监管选择。如此一来,不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转嫁”监管责任,也有助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查、整改、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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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尽职调查 / 法律意见书所涉内容
    依照中国基金业协会颁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当根据该指引,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对规定事项逐一发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2)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3)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4)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5)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6)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7)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8)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9)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10)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11)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 不良信用记录等。
    (12)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13)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情况。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究竟值多少钱?
    虽然律师法律意见书的价格具有一定的弹性,但也有其固有的稳定性,以下是私募法律意见书之价格认定的两大原则,离开这个标尺,几乎均具有不靠谱性:
    (1)律师法律意见书的价格,与工作的难易程度相匹配;
    (2)律师法律意见书的价格,与工作时间投入量的多寡相挂钩。
    据了解,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律师专项法律意见书之报价,从几千元到十几万都有,并且还出现了所谓的“团购砍价团”。究竟这份法律意见书值多少钱呢?
    前述指引中,如下三项工作,若有涉及,从法律工作者的角度看,可谓无论是难度,还是工作时量,都是不言而喻的。
    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这意味着,要出具一份合格或不易被轻易推翻的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需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整体风控制度进行重构。此等风控制度与架构的搭建,单独作为一项法律事务外包给律师事务所也并非不常有的事。
    易言之,完成此项尽职调查,并协助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自查、整改、规范、完善,进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需投入的智力、工作强度及工作量,都是没有经验的非法律人或没有经验的法律人,所能理解的。
    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这项规定中的“主营业务如何认定?”“是否可能存在业务冲突?”,对于律师而言,如果说能够轻易回答,那么,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时,还是多多慎重微妙。
    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说,主营业务的认定以及业务冲突是否存在,已经超出了律师的职业能力范围。——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律师不能就此出具意见书,惟出具前所需构思的解决方案,必定是不少费周章的。
    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外包业务是否存在潜在风险?可以负责任地说,潜在风险一定存在!问题是,律师如何设计出更为有效的制度将潜在风险尽可能地降低,以满足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进而出具能够起到保住或维持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的法律意见书。—— 如果忽视这项工作中蕴含的脑力创造以及工时投入,无疑,结果堪忧。
    还有诸如控股股东、分公司、子公司、关联公司等尽职调查事项,其中的“穿透”调查要求,不可谓不花时间、精力和脑力。
    回到本节中的问题: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书究竟值多少钱呢?总体上,价格是根据具体个案的难易程度不同而有不少差异的。容易做的,固然收费不高;难做的,若收费便宜的话,那就不得不多多长一个心眼了。
    当然,在购买律师的私募法律意见服务时,也要注意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动辄十几万的报价。我并不认为在所有的案例中都不需要十几万的报价,甚至认为,就某些特别棘手的私募法律意见书甚至应当超过这个价。
    做一个比喻吧。我们在购买商品时,在意其款式、品质和品牌,这三大要素决定了商品的价格。款式新颖,比款式陈旧,价格自然会有不同。品牌响亮,与品牌一般,价格上的区隔也非常明显。—— 就像奢侈品包包,也不过就是普通的材质,但价格却昂贵的惊人,之所以仍然会有很多人去消费,那是因为使用这个奢侈品包包,暗示者使用者的身份与身价。
    就私募管理人法律意见书而言,与奢侈品包包不同,法律意见书的目的在于获取或维持管理人之“资格”,“资格”的获取及维持并不会因为购买法律意见书的价格可观,而自动获取或得以维持。
    易言之,在私募管理人法律意见书这项法律服务市场,律师事务所意图以所谓的品牌来获取超高额的利润,是不容被消费者所接受的。
    有关法律(乃至会计税务等)等专业人士,如果想加入“资本市场专业人士交流群”,请即回复后台“律师”,我们审核通过后将尽快将您安排加入到相应的微群讨论组中。谢谢您的光临,大公馆欢迎您!
    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律意见服务,既不要被高价吓到,觉得不靠谱,也不要过分警觉低价者;毕竟,价格与难易程度及工作时量直接挂钩的。
    作为较为理性的做法,应该是“去其两端,择乎其中”,在进行基本“诊断”之后,再预估出较为适中的报价,更符合基本的律师行业逻辑。
    在这个过程中,低价倾销者,可能会因为法律意见书的质量而被追责,进而在此次浪淘沙的过程中被洗牌;非高价不做者,可能会因为曲高和寡而少有市场份额。
    无论如何,在市场的力量下所呈现出来的价格,各自具有其内在合理性,关键看活儿做的好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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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1:55: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