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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驳回强制执行申请的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释义
    一、驳回执行申请的法条
    驳回执行申请的法条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八条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法律网提醒您,具体规则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哪些
    法院强制执行的措施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等。
    1.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2.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3.变卖是指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
    
    三、驳回执行申请的适用情形是什么
    驳回执行申请的适用情形是:
    1.执行依据不具有给付内容或给付内容不明确。不具有给付内容如确权判决,判决内容只在于消除当事人之间对权益归属的争议。
    2.执行申请内容与执行依据内容不相符合的情况,如执行依据确定的是行为履行,当事人却要求对方进行金钱给付,申请内容于法无据。
    3.法律文书未生效的情形。未生效法律文书因其效力呈现不确定性,而不具有可执行性,但这种不确定性上的障碍,可在其效力被确认后消除,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亦可重新申请法院执行。
    4.本法院重复立案的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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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6:4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