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仓单是物权凭证吗 |
释义 | 仓单是物权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实现票据、仓单、提单等有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无权利凭证的权利质权,由出质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上述法条可知,仓单是物权凭证,实现仓单的权利质权案件,可以由权利凭证持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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