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加害行为的区别 |
释义 | 一、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加害行为的区别 1.是否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在共同加害下,大多数情况需要意思联络,而在共同危险的情况下,是必须不具有意思联络; 2.行为人是否确定。在共同加害下,各侵权行为是是确定、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情况下,只是数人实施了危险行为,而真正的行为人是不确定的; 3.因果关系是否明晰。从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关系看,各个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只是可能造成了损害后果,其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是法律推定的,而在共同加害情况下,因果关系是确定的。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特征 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特征: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一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在共同危险行为发生的具体时间和空间范围内,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人的范围是相对明确的,如建筑物中某单元高楼的花盆坠落致人损害,在不能确定谁家责任的情况下,该单元高层养花的住户均为共同危险人。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共同危险行为不仅有使他人权利遭到损害的危险,而且这种危险已经转化成了现实的损害后果。没有损害后果的存在,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4.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法律网提醒您,虽然不能确定准确的加害人,但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不可分性,他们的共同危险行为连接成一个整体,共同成为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 ![]() 三、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是: 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3.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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