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读者李女士:我在一所民办学校工作,签订劳动合同至2010年12月到期。今年7月 我考上了公办学校,办理调动时,民办学校以合同未到期为由,让我赔偿1个月的工资,并且扣发了我7月份的工资。5月份我去公办学校报名考试时,现在的学校 没有提出异议,并为我开具了允许报考的证明。请问,我是否要支付违约金? 江西华特律师事务所黄金如律师:民办学校要求你赔偿一个月的违约金是不合理的,另外扣发你工资也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包括民办学校与劳动者签订 劳动合同时除了对培训费、竞业禁止情形下可作出违约金约定,其他情形下都不能约定有违约金,有约定违约金的劳动合同条款无效。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你只 要用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至于扣发的工资,你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回。(文字整理/记者刘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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