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业务范围 |
释义 |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逐渐显露出强大的竞争优势。本文为您介绍相关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业务范围的法律常识。如果遇到外商投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免费咨询法律网外商投资律师进行免费咨询。正确防范相关法律风险,“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及时与律师沟通,确保投资的顺利进行。 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的负面影响 直接投资,是指投资直接经营所投资的企业,并拥有对所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和控制权的投资形式,是在资本层面和管理层面的投资。 最近几年来,政府投资和FDI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两大动力。然而,一个不容回避且需要引起极大关注的事实是,我国经济对FDI的依赖性异乎寻常的高。 尽管流入美国的FDI比流入我国的大得多,但美国对FDI的依赖程度并没有我国那么高。FDI占我国GDP的比重已经超过了40%,大大高于其他亚洲国家。例如,日本的FDI只占其GDP的1.1%。 从进出口看,外商投资企业贸易额高速增长,所占市场份额已过半。2003年,外商投资企业占全国进出口总值的55.48%。在同样是出口导向型的国家中,这个比例分别是:马来西亚45%、新加坡38%、墨西哥31%、韩国15%。与此同时,外资公司还占据了中国60%的进口份额。 从来源结构看,我国利用的FDI是以港台的中小企业为主,美日欧的跨国公司为辅,而且95%以上都是绿地投资,即新建投资。我国FDI的驱动力则主要是开放政策、优惠的投资政策和廉价的劳动力等因素。 我国出让了大量的市场份额,却没有在付出较大的市场代价的同时获得所需的技术;我国在借助FDI成为制造大国的时候,却并没有靠“以市场换技术”的策略成为制造强国。 进入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市场上逐渐显露出强大的竞争优势。它们凭借雄厚的资金、技术实力和我国政府的优惠政策,采取“先占市场再寻求最大利润”的策略,集中力量于流通领域,强力挤占我国市场,甚至导致对国内某些市场的垄断,严重影响了我国民族工业的健康发展。 过度利用FDI对国家经济安全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以FDI形式流入的“热钱”影响国际收支平衡。随着利用FDI规模的不断增加,由资本流入导致的资本项目顺差成为国际收支顺差的主体。在以FDI形式流入的资金当中,不乏大量投机性质的“热钱”。“热钱”的流入不仅降低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主动性和有效性,导致外汇储备超常增加,加大了对人民币的升值预期,不利于保持货币投放和信贷扩张的相对合理,不利于防止通货膨胀,而且还易引发资产泡沫及资产市场的虚假繁荣,从而加剧宏观经济波动。 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经营以下业务: (一)以全部自有资金进行股权投资,具体投资方式包括新设企业、向已设立企业投资、接受已设立企业投资者股权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提供创业投资咨询; (三)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 (四)审批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创投企业资金应主要用于向所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三、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经营以下业务: (一)在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二)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企业债券,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投企业所持股份不在此列; (三)直接或间接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 (四)贷款进行投资; (五)挪用非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六)向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但创投企业对所投资企业1年以上的企业债券和可以转换为所投资企业股权的债券性质的投资不在此列(本款规定并不涉及所投资企业能否发行该等债券); (七)法律、法规以及创投企业合同禁止从事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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