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日前,北京西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申请恢复孩子姓名的案件。原告温先生在起诉书中称,他与邢女士已离婚多年,孩子被法院判归邢女士抚养。最近,他发现邢女士未经他同意,擅自将孩子的姓和名改变。温先生认为,孩子的名字是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前共同约定的,邢女士更改孩子的姓名是单方的行为。孩子现在只有6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姓名权应当由监护人代为行使。邢女士的行为侵犯了其监护权利。温先生要求法院判决邢女士恢复孩子原来的姓名。被告则认为,原告坚持要将孩子的姓名改回去,是出于封建传统的姓氏观,他为维护自己的姓氏甚至不惜以损害孩子的利益为代价,不符合法律规定。 据了解,我国法律中只有《婚姻法》中对“冠姓权”有明文规定,其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即父母双方对子女都有“冠姓权”。这是一条授权性的规范,它赋予父母双方对子女都具有“冠姓权”,但究竟子女取何名何姓则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因为家庭生活的细枝末节应该属于当事人协商的范畴,法律对此尚存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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