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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释义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度法律效力。
    2、执行义务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为问义务的能力。
    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答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而情节是否严重又要从下述几个方面对执行义务人的行为进行考量:一看其有内无隐藏、转移、容变卖、毁损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看其有无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依进行的。三看其有无抗拒、阻止、妨害执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它行为。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解释有哪些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合上面所说的,拒不执行判裁定罪就是属于对法院或者是仲裁部门所给出的判决而不予履行,对于此行为只要严重者就会构成犯罪,构成的条件只要符合条件就会按此罪的条款来进行处罚,一般就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严重者就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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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7 2: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