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厂家在商场搞虚假宣传商场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
释义 | 典型案例 2008年3月,某商场在销售“锅王无烟锅”期间,采取了现场演示、散发、张贴广告等手段促销该产品。郭旺(化名)从电视台等媒体得知“锅王无烟锅”产品的宣传广告为虚假宣传,产品所用材料并非“航天钛合金超导材料”,而是一种以铝为主量的铝合金,郭旺向该商场索赔未果,遂提起诉讼,要求该商场赔偿1198元。该商场认为虚假广告是厂方做的,自己也是受害者,拒绝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郭旺的请求。 律师点评 本案争议焦点是商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商场应该照价赔偿还是双倍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和第35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 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经营场所内购物,对该场所内进行的促销活动是商场还是厂家所为一般无法辨识,原告有理由相信促销活动系商场所为。商场及厂家的促销活动都是为了扩大产品销售获取利润,双方利益是共同的,只要商场同意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促销活动,双方即构成了共同行为,无须区分该行为形式上以谁的名义进行或由谁具体实施,因此本案中应认定被告实质上实施了虚假宣传。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一倍。我国法律对经营欺诈采取加倍赔偿的惩罚性赔偿,本案中,厂家在该商场利用虚假广告欺诈消费者,双方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加倍赔偿消费者是该商场的法定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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