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详情: A公司是一家水果批发公司,2010年7月15日与B农贸产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西瓜买卖合同,由B公司供应2万公斤西瓜,并于7月20日之前运送至A公司。7月20日当天,B公司没有按时送货到A公司,并解释说是人手有限,会尽快把西瓜送来。不料,之后连续下了几天大雨,B公司的西瓜被水淹没,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A公司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B公司以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请问: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吗? 解答: 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案中,B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之后发生洪灾这一不可抗力情况,致使合同无法履行,B公司不能免责,A公司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