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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拆迁延长期限是否有明确标准
释义
    我们都知道拆迁工作是一项非常复杂、工作量大且极易产生纠纷的一项工作,虽然拆迁有一定的时间的期限限制,但是因为很多原因拆迁人是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工作的,因此会需要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对于房屋拆迁延长期限是由明确的标准的。下面就由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
    一、房屋拆迁延长期限是否有明确标准
    第一,还是要坚持实事求是的方针,采取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办法来确定拆迁期限。所谓原则性,就是在全国或在一个省统一拆迁期限,使之法定化,任何人无权改变。所谓灵活性,就是对那些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拆迁期限不足的,应当准予一定幅度的延长。防止因拆迁拆不完,而导致规划不能实现,建设不能进行的现象发生。
    
    第二,要结合全国各省市的成功经验,确定统一的拆迁期限,把批准延长期限也作相应的限制。我们不妨链接一些省市的规定:
    1、上海市1991年规定,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不超过1年。2003年修改为: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证时要求拆迁期限超过1年的,区、县负责管理房屋拆迁的房地资源局应先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拆迁人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其申请延长的期限与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累计超过1年的,延期申请由区、县房地资源局报经市房地资源局审核后给予答复。由此看来,上海市实际上就把拆迁累计期限确定在1年内,超过1年为例外。
    2、广西壮族自治区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为1年。
    3、北京市规定,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为1年,延期不超过6个月。
    4、贵州省贵阳市规定,首次拆迁期限为6至10个月,需要延期的,延长不超过3至6个月。
    这些省、市、区中,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最长没超过1年,批准延长最多没超过6个月。
    第三,要参照与拆迁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性期限,来确定拆迁期限。既要保证拆迁人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拆迁任务,又要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复议权和诉讼权。具体应参照以下八类期限的规定:
    1、拆迁当事人申请行政裁决期限:北京市规定,当事人自搬迁期限届满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届满前;天津、浙江等省市规定,当事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可以申请行政裁决。
    2、行政机关作出裁决期限:行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内作出。
    3、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自行政裁决决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不服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自行政裁决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
    5、行政强拆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未搬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行政强制拆迁。
    6、不服拆迁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复议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7.达成拆迁协议后,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拆迁人行使诉权和仲裁权的期限:拆迁双方当事人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申请法院先予执行。
    8、拆迁仲裁作出期限:北京、苏州两地仲裁规则规定,自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简易程序北京规定一般在75日内作出裁决,苏州在60日内作出。不难看出这八类期限是我们确定拆迁期限的重要数。
    二、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程序
    1、申请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前15日内,持《房屋拆迁许可证》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县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拆迁办)提出申请,说明需要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填写《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
    申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超过了规定的申请时限,县拆迁办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通知书”,并加盖本机关不予受理专用印章。
    2、受理
    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的,县拆迁办应当当场受理申请,给申请人出具 “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受理通知书” 并加盖本机关受理专用印章;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补正告知单”,并加盖本机关补正告知专用印章。
    3、审批
    县拆迁办受理申请后应当按下列条件进行审查:
    (1)申请延长的房屋拆迁期限没有超过评估报告的有效期限;
    (2)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理由;
    (3)拆迁期限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注明的日期为准,从拆迁期限起始日到延长的房屋拆迁期限终止日在12个月内;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县拆迁办在《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中签署意见,并呈报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县拆迁办将《天津市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书》及有关资料上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经核查符合规定的,由市拆迁办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将申请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的有关资料返回县拆迁办一份存档,另一份留市拆迁办存查。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原《房屋拆迁许可证》上注明批准延长的截止日期,并加盖公章。
    4、公告
    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批准后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方式、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5、办理时限
    自受理延长房屋拆迁期限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关于房屋拆迁延长期限是否有明确标准的相关内容,从上文我们可以知道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若想申请房屋拆迁延长期限的也需要按照上述的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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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