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欧盟反倾销条例 |
释义 | 考虑到建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第113条; 考虑到建立农业市场共同组织的诸规则和依照条约第235条通过的、适用于农产品加工产品的条例,以及特别是条例中可不遵循一般原则的规定,即边境贸易的保护性措施可完全为条例规定的措施所取代的规定。 考虑到委员会的建议; 考虑到欧洲议会的意见; (1)鉴于欧洲理事会通过了2423/88号条例,制订了抵制非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倾销或补贴性进口的一般规则; (2)鉴于这些规则是根据现存的国际义务、特别是那些产生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以下称为关贸总协定)第6条、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1979年反倾销法典)以及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定(关于补贴和抵销关税的法典)的国际义务而通过的; (3)鉴于1994年结束的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新协定,因此,应根据新协定修订共同体条例;鉴于应该根据有关调整倾销和补贴的各自新规则的不同性质,在这两个领域内有一套独立的共同体规则,鉴于关于抵制补贴和反补贴税的新规则应包含在一个单独的条例中; (4)鉴于为了维护关贸总协定所建立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共同体在适用这些规则时须考虑共同体主要贸易伙伴如何解释这些规则; (5)鉴于有关倾销的新协定,即1994年实施关贸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以下称为1994年反倾销协定),包含了新的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关于倾销的计算,提起和进行调查的程序,包括事实的认定和处理、采取临时性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反倾销措施的期限和复审以及公开披露有关反倾销调查的信息;鉴于考虑到这些变化的程度并为确保严格地和明确地实施这些新规则,应尽可能地将新协定中的用语引入共同体立法中; (6)鉴于需要就正常价值的计算制定明确和详细的规则;特别是鉴于这一价值在所有的情况下都应以在出口国正常贸易过程中有代表性的销售为基础;鉴于明确那些国内销售可视为亏本因此不予以考虑的情形,以及明确可以求助于不低于成本的销售、计算正常价值、或向第三国销售等情形是有利的;鉴于即使在启动情况下规定成本的适当配置也是合乎需要的,鉴于对"启动"的概念以及配置的范围和方法制定指导也是适当的;鉴于计算正常价值时有必要指出被用于确定销售量、一般成本和管理成本以及应包括在该价值内的利润幅度的方法; (7)鉴于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产品的正常价值时,应当制订有关选择适当的将被用于这一目的的市场经济第三国的规则,以及在不可能找到适合的第三国时,可在任何其他合理的基础上来确定正常价值的规则; (8)鉴于确定出口价格和在有必要从第一次公开市场价格出发重新推算出口价格的情形下列举某些调整项目是有益的; (9)鉴于为保证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之间进行公平比较,应列举可能影响价格和价格可比性的那些因素,应制定有关何时及如何进行调整的明确规则,包括应避免任何重复调整的规则;鉴于虽然各个出口价格因其客户、地区或期限等原因不同时仍可以与平均正常价值进行对比,但也有必要规定,可以使用平均价格比较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 (10)鉴于应制订明确、详细的规则指导那些与确定倾销进口商品是否已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有关的因素;鉴于在证明有关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水平对共同体某一产业所遭受的损害负有责任时,应注意其他因素特别是共同体现有市场条件的作用; (11)鉴于应限定"共同体产业"这一术语,应规定与出口商有关联的当事人应从"产业"中排除以及应限定"关联"一词的含义;鉴于有必要规定以共同体某个地区的生产者的名义提起反倾销,以及有必要对该地区的定义制订指南; (12)鉴于有必要规定可以提起反倾销申请的当事人,包括共同体产业应该支持的程度,以及该申请应包括的有关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信息;鉴于应规定有关驳回申请或者开始调查的程序; (13)鉴于有必要规定利害当事人应得到关于当局所需信息的通知,应有充分机会去提供所有相关证据及维护其利益的方法;鉴于应明确制定在调查期间应遵循的那些规则和程序,特别是如果利害当事人的意见和信息将被调查机关考虑,利害当事人在一个特定期限内据以进行自我通报、发表意见和提供信息的那些规则;鉴于应规定在哪些情形下利害当事人可以获得并评论由其他利害当事人所提供的信息的;鉴于在收集信息方面成员国和委员会之间应当进行合作; (14)鉴于有必要规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条件,包括这种征收不早于开始调查之日起60天和不晚于此日后9个月的条件;鉴于因行政管理的原因,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由委员会征收,或者直接征收期限为9个月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征收期限为6个月和3个月两个阶段的临时反倾销税; (15)鉴于有必要规定接受消除倾销和损害的承诺以代替征收临时或最终反倾销税的程序;鉴于应规定违反或者撤销承诺的后果,以及在有违反承诺之嫌或者需要进一步调查以补充调查结果情况下可以征收临时反倾销税;鉴于在接受承诺时应注意提出的承诺及其实施不会导致反竞争的行为; (16)鉴于有必要规定不论是否采取最终措施,案件通常应在开始调查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并决不能超过15个月;鉴于在微量倾销或在损害可予忽略不计时,应终止调查或者诉讼,应对这些术语予以定义;鉴于在征收反倾销税时,有必要规定终止调查,在征收较少数额的反倾销税就可消除损害的情况下,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应低于倾销幅度,以及有必要规定在抽样的情况下计算反倾销税程度的办法; (17)鉴于有必要规定如认为适当时可追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有必要说明那些可能引起追溯适用反倾销税以免削弱将适用的最终反倾销措施的情况;鉴于也有必要规定反倾销税可追溯适用于违反或者撤销承诺的情况; (18)鉴于有必要规定反倾销措施5年后将终止,除非复审调查表明这些措施应继续实施;鉴于在有充分证据表明情况已变化的场合,应规定临时复审或调查,以确定是否同意退还反倾销税;鉴于作出以下的规定也是合适的,在重新计算倾销致使有必要重新计算出口价格时,如该反倾销税反映在受共同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价格上,则该反倾销税不应作为在进口和转卖期间发生的成本; (19)鉴于在出口商通过补偿安排方式承受反倾销税和反倾销措施没有反映在受共同体反倾销制裁的商品的价格上时,有必要对出口价格和倾销幅度的重新估算作出特别规定; (20)鉴于尽管一个单独的关贸总协定部长决议承认规避是个问题并已将其提交到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去解决,但1994年反倾销协定并没有包括关于规避反倾销措施的条款;鉴于迄今在此问题上多边谈判的失败和关贸总协定反倾销委员会对此还未作出结论,从而有必要在共同体立法中增加新的条款,以解决包括在共同体内或者在第三国内进行的以规避反倾销措施为主要目的货物组装在内的做法; (21)鉴于在市场条件出现暂时性变化,使继续征收反领销税暂时显得不合适的情况下,允许中止反倾销措施是可取的; (22)鉴于有必要规定被调查的进口货物进口时应当登记,以便随后能够对这些进口货物适用反倾销措施; (23)鉴于为确保正确实施反倾销措施,成员国必须监督并向委员会报告被调查的或被实施反倾销措施的产品的进口贸易以及依照本规则所征收的反倾销税数额; (24)鉴于有必要规定,定期地或在特殊的调查阶段,同咨询委员会协商;鉴于该委员会应当由成员国的代表组成并由委员会的一名代表担任主席; (25)鉴于应规定进行实地核查以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有关倾销和损害的信息,但实地核察应以收到对调查问卷的合适答复为条件; (26)鉴于应在当事人或者交易数目巨大的情况下规定抽样的调查方法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 (27)鉴于有必要规定,在当事人不能令人满意地进行配合时,可以使用其他信息作出裁定,与当事人相配合的情况比,该信息可能对该当事人较为不利; (28)鉴于有必要对处理机密信息作出规定以便商业秘密不被泄漏; (29)鉴于应规定向那些有权得到这种待遇的当事人适当披露基本事实和审议;鉴于这种披露应适当考虑共同体内作出决定的过程,并在允许当事人维护自身利益的期限内进行; (30)鉴于应当建立一个解决争议的行政机构,有关反倾销措施是否符合包括消费者利益在内的共同体利益的争议可由它解决;应规定一个提供这类信息和有关当事人的知情权的期限; (31)鉴于理事会通过制定1994年12月22日欧共体关于抵制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第3283/94号规则,废降了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423/88号规则,并建立了一个新的抵彻非欧共体成员国倾销进口的共同制度; (32)鉴于欧共体第3283/94号规则条文中的重大错误在公布时很明显; (33)此外,鉴于该规则已经两次修改; (34)鉴于为了法律的清楚、透明和法律确定性,该规则因此应被废除和取代,但这不影响根据该规则或根据欧洲经济共同体第2423/88号规则已提起的反倾销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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