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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诉讼时效之法律规定备忘
释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三十八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
    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第一百五十五条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六十一条 拍卖人、委托人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属于委托人责任的,拍卖人有权向委托人追偿。
    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因拍卖标的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二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八条 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二条 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 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第二百六十六条 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百六十七条 时效因请求人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但是,请求人撤回起诉、撤回仲裁或者起诉被裁定驳回的,时效不中断。
    请求人申请扣船的,时效自申请扣船之日起中断。
    自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七十四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65.在民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算。
    166.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二十年的,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或者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算。
    167.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八年后到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十九年至第二十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二十年内行使,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
    168.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169.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况”。
    170.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171.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
    172.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认定为因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173.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174.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如调处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所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期限届满时重新起算。
    175.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二十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有关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176.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办理。
    177.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十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六条 技术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实施之日超过一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一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七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间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十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5.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6.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17.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18.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内,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的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诉讼。
    十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十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侵犯著作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著作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著作权保护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三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6号《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限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受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此复。
    1997年4月16日
    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1992〕70号请示收悉。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此复
    十九、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你庭赣法经〔1991〕3号《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因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引起的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侵权诉讼和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引起的追究产品责任的侵权诉讼,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于购销、加工承揽等经济合同因质量纠纷引起的追究违约责任的合同诉讼,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此复
    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请示
    (1991年7月6日) 赣法经〔1991〕3号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我们理解,该规定不包括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经济合同中因质量问题而提起的诉讼。购销合同和加工承揽合同等经济合同质量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二年。
    当否,请批示。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六十一条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二十七条
    [8]《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
    [9]《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四条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条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1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
    [1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五十七条
    [2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五十八条
    [2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五十九条
    [2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一条
    [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2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二条
    [25]《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三条
    [2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四条
    [2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五条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六条
    [2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两百六十七条
    [3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三条
    [3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3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
    [3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3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
    [3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四条
    [4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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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4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