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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安排双休日上班,用人单位必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释义
    案例
    张某等19人自2012年初受聘于某物流公司从事一线分检员的工作,月薪4000元。公司与他们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张某等 19人采取24小时“三班倒”轮流换班的方式——即一日三班、每班作业8小时,每人轮流上3天班后即安排休息1天。两年里,张某等19人一直按照这样流水作业方式工作,即使是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也从不间断,但他们双休日上班却从未得到加班费,公司在法定节假日上班也只另外发50/天的补助费。2014年中旬,员工们通过当地的工会组织要求公司补发加班费,但公司负责人以:每人每天上班时间没有超过8小时、平均每月也都安排了休息7至8天,综合工作时间没有超出法律的规定,不同意支付双休日加班费,只同意补发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协商不成,张某等19名员工只好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某物流公司。
    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二)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三)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饿工资报酬。《劳动法》第39条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38条规定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方法。
    本案结果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通过认证的调查,查出该物流公司未经审批实行特殊工时制,按24小时”三班倒“轮流的方式,每班作业8小时,每人轮流上3天班后即安排休息一天的做法,同时又没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批准,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安排补休,实际上该用工方式存在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最终该物流公司进行整改,补发了19名员工加班费共计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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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12:1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