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恶意串通和虚假行为的区别在哪 |
释义 | 一、恶意串通和虚假行为的区别在哪 1.主观因素不同。虚假意思主要考察当事人是否具有效果意思,其并不意味着存在恶意,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恶意串通是以当事人主观 “恶意”及目的违法为前提。 2.意思表示外观含义不同。虚假意思表示系指违背真意之表示,表面行为虚假,真实意愿被隐藏起来。恶意串通的意思表示并不以虚假为要件。 3.法律评价基础不同。如前所述,作出虚假意思表示的原因可能是多种的,而其中的动机和意图并没德上的否定评价,即法律与道德评价可能会有不一致的情形。而恶意串通却明确有贬义的意思,显然在道德上是持否定态度的,在此意义上,法律与道德评价一致。 二、恶意串通承担什么责任 构成恶意串通并且给他人造成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民事责任实际上并不仅仅限于损失的赔偿问题,还包括退还已收的款项和费用等民事上的返还责任。如果恶意串通侵害了国家的利益,行为人因此取得的财产还应收归国家所有。除了民事责任外,行为人还应承担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恶意串通的情形 法律网提醒您,恶意串通的情形包括: 1.双方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而串通,即债务人与第三人以低价或无价的方式转让财产而逃避债务; 2.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股权的双重转让等。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