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卖人违反从给付义务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
释义 | 【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法律解读】 本条系关于违反从给付义务而解除合同的规定。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又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在于: (1)从产生上看,主给付义务是合同关系所固有的义务,即合同的要素,而从给付义务是基于法律规定、当事人特别约定或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 (2)从功能上看,主给付义务决定了合同关系的类型,而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效果实现的功能; (3)从法律地位及违反的后果上看,双务合同中,主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可发生抗辩权,而从给付义务不必然与对方的给付义务处于对等给付地位,是否能够发生抗辩权需要依照合同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而定。 从给付义务与附随义务的区别,应以能否单独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履行为判断标准,能够独立以诉讼请求履行的为从给付义务,不能以独立的诉讼请求履行的为附随义务。 一方当事人违反从给付义务,只要其导致守约方根据合同有权获得的东西完全落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后果,则合同继续存续的基础已经不复存在,此时,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具体到买卖合同领域,若出卖人没有履行或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解除合同适用于迟延履行、不能履行、不适当履行、拒绝履行等各种违约形态,而且无需进行任何催告。 司法实务中,判断某一违约行为是否属于根本违约,一般可以综合考查以下因素: (1)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 (2)违约部分对合同目标实现的影响程度; (3)在迟延履行中,时间因素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影响程度; (4)违约的后果及损害能否得到修补; (5)在分批交货合同中,某一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对整个合同的影响程度; (6)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下,当事人期待通过合同而达到的交易目的往往无法实现。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