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管人与寄存人的法定义务 |
释义 |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 保管人承担如下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这是《合同法》第368条的明文规定。保管凭证是寄托人和保管人之间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证据,也是寄托人领取其寄存物品的凭证,所以除了另有交易习惯外,保管人应向寄存人给付保管凭证。 2、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保管物,这是保管人承担的主要义务。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及合同法理论,保管人履行其保管义务应注意如下事项: (1)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合同法》第369条第一款)。 (2)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合同法》第371条)。 (3)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合同法》第372条)。 (4)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保管的场所或方法的,保管人应当依约定进行保管,不得擅自改变(《合同法》第369条)。但是,出现了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的利益必须改变保管方法或场所的,保管人可以改变。 3、危险通知或告知义务 危险通知或危险告知,是指在出现保管物因第三人原因或自身原因可能会灭失的危险情形时,保管人应通知寄存人。例如《合同法》第373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 4、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合同未约定保管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随时返还保管物,寄存人可以随时要求返还保管物。 (二)寄存人的主要义务 寄存人承担如下义务: 1、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无论保管合同为有偿还是无偿,寄存人均应向保管人支付为保管保管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所谓必要费用,以维持保管物原状为准,包括重新包装、防腐、防虫、防火等费用。如果寄存人拒绝支付必要费用,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如果保管合同为有偿合同,寄存人还应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合同法第379条第一款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该条中保管费即为报酬。对于报酬支付时间,双方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本法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寄存人应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支付。如果寄存人拒不支付报酬而要求保管人返还保管物,保管人可行使留置权。 3、告知义务及损害赔偿责任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向保管人声明。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二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三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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