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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解决借款合同纠纷?
释义
    案情:
    王某于2009年3月22日向李某借款11万元,并于当日向李某书写借条,借款期限为一个月,逾期王某每日按1%偿付违约金。一个月后,李某催促王某还款,但王某自始拒不履行偿还义务。据此,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偿还借款11万元并按约定支付违约金。
    律师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结合本案,王某书写的借条上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所以,李某可以自2009年4月23日要求王某偿还借款。
    其次,李某询问律师是否可以向王某主张此笔借款的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李某不可以向王某主张债务利息。
    最后,关于本案借条中约定的“逾期王某每日按1%偿付违约金”是否可以实现的问题。李某起诉时王某已逾期偿还借款长达一年半之久,按照王某与李某借条中所约定的计算违约金方式,违约金的数额远远大于借款本金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结合本案,李某即使约定“逾期王某每日按1%偿付违约金”,但在诉讼过程中若王某以违约金过高抗辩,法院也不会对李某违约金的诉求全额支持。
    律师点评:
    在经济日趋繁荣的今天,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已非常普遍。律师建议大家在遇到此类问题时,除了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外,还需留有借款人身份证明,必要时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两百一十一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百一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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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2:3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