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证 |
释义 | 2003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部分省、市检察机关中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本市是首批10个试点地区之一。在本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两周年之际,日前,本报记者对市人民检察院李宝金检察长进行了专访。 记者:我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两年以来,社会反响普遍良好。请您谈谈检察机关为什么要建立人民监督员制度?这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李宝金: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重要的法律监督职责。其中,对职务犯罪进行查处和预防是一项重要权力,必须对其进行有效地监督和制约。从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情况看,凡是起诉到法院的,都接受了审判机关的制约,但检察机关作撤案或不起诉处理的案件,由于从立案侦查到处理都由检察机关负责,没有进入其他执法、司法机构的工作程序,缺乏外部的监督制约。同时,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逮捕是限制人身自由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也是司法实践中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因此,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起诉决定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案件(以下简称“三类案件”)必须要加强监督和制约。最高人民检察院试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就是要将以上“三类案件”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之下,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到案件中来,发表意见和建议,以此来确保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正确行使。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符合司法民主化的发展要求,对推进司法文明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从这项制度的创建初衷及试点情况看,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这一改革举措,是人民群众监督刑事诉讼的重要形式,是继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调解员制度之后建立的又一民主化制度,体现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对推进检察体制改革乃至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建设必将产生积极影响。 记者:据了解,我市的人民监督员制度从开始一直就得到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请您谈谈有关情况。 李宝金:是的。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过程中,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市委、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试行工作情况,得到了市委、市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市委书记张立昌同志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邢军同志先后在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上作出批示,表示支持和关心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工作。去年8月17日,邢军同志还亲自带领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代表到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视察,专门听取我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情况的汇报,并与部分人民监督员进行了亲切座谈。同年9月,天津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专题听取并审议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全市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工作情况的报告》,各位委员和人大代表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并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工作中,也及时向区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和支持。党委和人大常委会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极大地鼓舞了全市各级检察机关,也推动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记者:人民监督员在选任资格方面有什么要求?我市人民监督员队伍的状况怎样? 李宝金:在人民监督员的选任资格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中第5条规定:“人民监督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年满二十三周岁;(四)公道正派,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政策、法律知识;(五)身体健康。”根据这些条件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市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研究之后,强调要在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条件的同时,努力从以下三个层面把握人民监督员队伍的结构:一是人民监督员要从基层有良好群众基础的普通干部、职工、农民中选任,使其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二是在人民监督员队伍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要占一定的比例,以增强监督的权威性;三是注重选择具有较高文化水平和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以保障监督工作质量。两年来,按照上述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分两批共选任了261名人民监督员。这其中,中共党员有189人,人大代表有112人,政协委员有71人,民主党派人士有34人,无党派人士有38人。女性有 60人,少数民族有6人,工人有4人,农民有15人,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有13人,充分体现了人民监督员的广泛代表性。实践表明,我们选任的人民监督员普遍具有较高的素质,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主动性强,是完全能够胜任人民监督员工作需要的。 记者:两年来,我市检察机关的人民监督员开展了哪些主要工作,取得了哪些成效? 李宝金:依法监督案件是人民监督员的主要工作。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程序,截至今年9月底,我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共监督办理“三类案件”113件,其中,拟作撤销案件处理的69件80人,拟作不起诉处理的33件48人,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11件11人。以上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办案部门意见,提交上级院复核后作出决定的7件10人,经研究决定采纳人民监督员意见的2件3人。在做好案件监督工作同时,我们还积极开展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等五种“违法情形”的监督工作,采取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检察工作会议和有关业务会议、向人民监督员通报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情况、参加自侦案件的各项执法检查活动等方式,尽力让人民监督员了解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执法状况,方便人民监督员反映情况。两年来的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对于维护检察机关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据今年1至10月份的统计,全市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撤案率下降了三分之二,没有出现无罪判决案件,办案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超期羁押等现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记者: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过程中,我市检察机关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保证人民监督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切实取得监督实效? 李宝金:市人民检察院党组对人民监督员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反复强调务必要使监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两年以来,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天津市人民检察院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施细则》,成立了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各试点院也根据市院统一要求,完善了程序,健全了组织机构。工作中,我们建立了检察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协同执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机制,使应该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全部提交监督,防止了迟报、漏报,确保了“三类案件”全部进入人民监督员程序。为了维护人民监督员的知情权和独立评议权,我们要求汇报案件要全面、客观,人民监督员要求查看的证据材料必须出示,有疑问的要认真解答,评议时不允许任何人进行干预、影响,对人民监督员的意见,特别是对不同意见给予认真研究,充分论证,该坚持的坚持,该改正的改正,真心诚意地接受监督。为了提高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水平,市人民检察院还多次组织业务研讨会,为人民监督员交流经验搭建平台。前不久,在我市人民监督员制度试行两周年之际,市人民检察院再次举办了研讨班和座谈会,对两年以来人民监督员的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并重点向人民监督员通报了检察机关目前正在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有关情况,诚恳地请人民监督员对专项整改活动提意见和建议。与会的人民监督员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肯定,表示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应有作用,为检察机关各项工作顺利开展贡献力量。 记者:两年来,我市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工作取得了比较大的成效。下一步,我市检察机关还将采取哪些主要措施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 李宝金: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人民监督员试行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这次会议精神,按照高检院的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推动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一是要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重要性、必要性,诚心诚意地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二是要以监督案件为中心,确保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决定以及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的”三类案件无一例外地进入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严禁各种违反规定情况的发生。三是要结合检察机关正在开展的“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进一步研究和探索人民监督员对五种“违法情形”实行监督的方式,开拓试点工作的新领域。四是要抓好指导工作。市人民检察院要采取切实措施抓好检查指导工作,及时了解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五是要加强调研、宣传工作。对我市各级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中形成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加以总结和推广,并要加大宣传力度,征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和支持,为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通过以上工作,确保人民监督员制度落实到位,推动我市检察机关各项工作的良好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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